陈建设在法庭上
9月24日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陈建设受贿。陈建设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60万元罚款。陈建设的违法所得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判决宣布后,陈建设在法庭上表示,他将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被告人陈建设利用绍兴市副市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绍兴市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在建设资质办理、项目移交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5万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建设的行为构成贿赂。鉴于陈建设已主动自首并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出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和减轻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